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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规范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日期: 2023-12-12来源: 临汾市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调整规范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3〕6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省医保中心,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结合《2022年度山西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评价报告》及我省医疗医保实际情况,支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优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结构,在充分调研测算论证的基础上,现决定对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规范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规范部分诊察费、病理检查、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超声检查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将普通门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省优秀专家、享受国特贴专家、急诊诊察费和门/急诊留观诊察费纳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8元/人次给予支付。实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打包付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再向参保居民收取门诊诊察费。

三、各市及公立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地开展政策宣传和文件解读,利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和媒介,做好解释和引导,广泛凝聚共识,让群众及时、准确、全面了解政策,理解和支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四、各市要健全医疗服务价格运行监测机制,对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价格、使用频次及费用等监测分析,特别是对门诊诊察费收取频次较大的,收费与报销结构比例不对称的,要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五、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明确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未完成诊察过程的服务产出时,再次复诊时不得重复收取门诊诊察费。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等制度,切实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工作。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附件6.取消“药物血管功能试验”等2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附件5.调整规范“病理检查”等1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附件4.调整规范“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3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附件3.调整规范“磁共振扫描(MRI) ”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附件2.调整规范“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等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附件1.调整规范“普通门诊诊察费”等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xls

图解丨一图读懂山西省动态调整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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