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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
晋医保办发〔2021〕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为做好2020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门诊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特药范围
将维得利珠单抗等30种国家谈判药品增加纳入我省门诊特药范围。原门诊特药中的罗沙司他、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乌美溴铵维兰特罗、茚达特罗格隆溴铵4种药品不再按门诊特药管理,纳入门诊慢性病(大额疾病)用药范围。调整后,共有95种药品按门诊特药管理(附件1);28种药品纳入门诊慢性病(大额疾病)用药范围(附件2);其他谈判药品按普通乙类药品管理。
二、加强门诊特药管理服务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保服务协议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承担门诊特药服务的定点医疗就必须配备相应的药品,确保患者门诊购药使用;对长期不配备特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其特药服务资格。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药品外,抗肿瘤靶向药、罕见病、特殊传染病须在三级医疗机构进行用药资格鉴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开具处方;其他特药可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用药资格鉴定、开具处方。要适当增加门诊特药责任医师,原则上每个承担门诊特药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应当有不少于2名责任医师为患者提供日常诊疗服务。
三、执行时间
1.今年新纳入门诊特药的药品,从5月1日起执行。
2.今年重新纳入医保目录按特药管理的药品(氟维司群),原来已通过用药资格认定符合用药条件的患者,从3月1日起享受特药待遇。
3.从门诊特药调入门诊慢性病(大额疾病)用药的药品,患者从5月1日起按乙类药品享受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大额疾病)待遇。为确保现有用药患者平稳过渡,其特药待遇可享受至7月底。
附件:门诊特药名单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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